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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4/1/8

    农业部网站周一消息称,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已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为依法履行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农业部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草案研究征求意见,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上报兽医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显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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